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规定。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及时扑灭火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本款所说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泵、自动报警设备、自动灭火设备、泡沫设备、灭火器、水枪和水炮、消火栓、灭火药剂、消防梯以及消防器材的配件、附件和消防员的个人装备。消防车是供消防部门用于灭火、辅助灭火或消防救援的机动消防技术装备,根据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用、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火剂的车辆。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灭火消防车主要有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高倍泡沫消防车、机场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主要有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主要有通讯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宣传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主要有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消防泵是安装于消防车、固定灭火系统或其他消防设施上,用作输送水或泡沫液等液体灭火剂的专用泵。消防泵包括手抬机动消防泵、牵引机动消防泵、车用消防泵、农用消防泵、引水消防泵等。自动报警设备是由自动报警系统和装置组成,它的目的是尽早地探测到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如告知人员撤离、启动灭火系统、控制防火门、卷帘以及风道阻火阀等。自动报警系统主要由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火灾探测器是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能连续不断地或以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至少一种与火灾相关连的、适当的物理或化学现象,并且还能向控制和显示设备发出至少一种联系信号,根据监测的火灾特性不同,可分为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探测器、复合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根据感温元件的结构不同,可分为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作用是为火灾探测器供电以及将探测器接收到的火灾信号接收、传递和显示,并能对自动灭火系统发出控制信号,主要有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采用电脑对系统进行集中控制,具有技术先进、便于管理、传输线路少、信号传输距离远等优点,该系统常与自动灭火系统结合在一起,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这样电脑的一部分容量用于控制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实现集中控制功能,电脑的另一部分容量用于控制卡片提取机和模拟显示器以及驱动各部分的灭火设施。自动灭火设备由自动灭火系统和装置组成,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一定的间距和高度装置一定数量喷头的供水灭火系统,发生火灾时它能自动喷水灭火并能自动报警,主要有温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水幕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主要有1211灭火系统和1301灭火系统两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通过减少空气中氧的含量,使其达不到支持燃烧的浓度,但二氧化碳对人体有窒息作用,只能用于无人场所;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电气设备火灾,由于干粉能够长距离输送,不用水,特别适用于缺水地区和寒冷季节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可扑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性固体火灾,它是石化厂、炼油厂、发电厂、油库和油田以及飞机库、地下库、矿井坑道等场所的重要灭火设施,主要有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设备包括空气泡沫产生器、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器、空气泡沫枪、空气泡沫炮、空气泡沫钩管等。灭火器由简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灭火的器具,包括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空气泡沫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水枪和水炮都是射水灭火器具,其主要作用是加快水的流速,增大射程和改变水流形态。水枪主要有直流水枪、雾化水枪、多用水枪、高压水枪、带架水枪;水炮主要有固定式水炮、车载式水炮、移动式水炮。消火栓是与供水管路连接,由阀、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或泡沫溶液)的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地下消火栓等。灭火药剂包括干粉灭火剂、泡沫液、泡沫灭火器药剂、酸碱灭火器药剂等。消防梯是在灭火中的登高用梯,主要有单杠梯、挂钩梯、二节拉梯、三节拉梯。消防员个人装备包括常规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消防破拆工具等。常规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一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均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主要有消防头盔、消防战斗服、消防靴、消防手套及安全带等;特种防护装备是消防员在高热、高寒、有毒或有放射性等特殊场合进行灭火救援作业时所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主要有消防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隔热服、防化服、耐寒战斗服等;消防破拆工具是消防员用于开启门窗、破拆建筑结构和清理火场的各种器具,主要有消防腰斧、消防尖斧、消防平斧、万能铁铤、尖形杆钩、背负式金属切割器等。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促进消防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推动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保障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消防法重申了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款所称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鼓励开发和研制消防新产品,对新产品的试制计划、经费、试验、鉴定、税收的减免以及开发新产品的奖励都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新产品在试制工作完成后,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对新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与检查,考核产品各项性能和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新产品必须在试验或使用考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鉴定时要对产品性能、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才能够广泛推广和使用。消防新产品也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本款所说的“禁止生产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主要是指没有经过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新产品不得投入批量生产;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防止重复设点、重复生产和粗制滥造等现象的发生,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凡今后新生产消防器材的企业,必须经省、市、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现有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凡是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安部颁布的《消防产品质量暂行标准》的,都要限期整顿,整顿不好要停止生产。

  《产品质量法》不仅规定了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还规定销售者也应当对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为了体现产品质量法的精神,消防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未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不能进行销售和使用。本款所称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售等各个销售环节。

  为了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公安部、国家标准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如何实施监督检查作了具体规定:1.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全国和地方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有下列职权:(1)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2)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条件的已经开业的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3)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4)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5)对进口的消防产品,有权要求事先将其品种、规格、质量等有关资料送交审查,经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验合格后,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否则不准引进;(6)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2.地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和标准部门共同委托或组建。地方检验站的职责是:(1)对本地区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检验手段在内的便利条件;(2)在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3)填发检验证书,并通知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机关;(4)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对逃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3.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由公安部在现有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包括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检测中心(在天津)、消防装备检测中心(在上海)、消防电子产品检测中心(在沈阳)、防火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在四川)。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2)负责研制消防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技术人员;(3)负责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抽查检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和产销双方对消防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评优检验。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是工程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才能在防火灭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未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进口的和国产的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在新建、改建和维修的工程中安装使用,违者消防部门不予验收。对于从国外进口(含技术转让)的消防电子产品,暂由出口国企业向我国检测中心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申请,经检测中心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发给《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无此报告的产品,国内不准订货。产品到达国内时,订货单位应向检测中心提出检验申请,经抽样检验,发给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安装使用。对于检测中心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进口产品,出口国企业应向我国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外国检验机构的合格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供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取得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均可进入市场,不能利用监督职权搞地方保护主义或行业垄断,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公安消防机构的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在检验消防产品质量时,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

  第二款是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规定。

  本款所说的“配件”是指装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零件和部件。“灭火剂”是指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制灭火器的药粉和制剂,是能够有效地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物质。“消防设施”是指专门用于防火和灭火的成套器材或建筑等,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设施,是保障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加强建设和管理;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消防装备包括消防车、消防员个人装备等。“消防器材”是指用于防火、灭火的器械和材料,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水枪、水炮、消防梯等。

  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是指在其自身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洒出用于扑救火灾,并由人力移动的灭火工具,因此,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灭火剂进行充装,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成份含量不够或者假冒的灭火剂充装灭火器,使灭火器在救火时不能使用,影响灭火。灭火器按其所充装的灭火剂分为酸碱灭火器、清水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酸碱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是碳酸氢钠水溶液和工业硫酸,使用时,碳酸氢钠水溶液和硫酸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于是,水和二氧化碳在化学反应产生的压力作用下由喷嘴喷出灭火;清水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主要是清水,有时在水中加入适量的防冻剂、润湿剂或增稠剂等,灭火时,水在安放的灭火器内的钢瓶的压力气体作用下,由喷嘴喷出灭火;化学泡沫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为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水溶液,使用时,两种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学反应而产生泡沫,并在化学反应产生的压力作用下喷射出去灭火;空气泡沫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为空气泡沫液和水,空气泡沫液的种类很多,有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合成泡沫、轻水泡沫、抗溶性泡沫等,使用时,泡沫液和水在灭火器储压钢瓶内的动力气体作用下由喷嘴口喷出并吸入大量空气,于是泡沫液与空气混合管内发生剧烈的搅拌而生成空气泡沫,并以一定的速度从混合管口喷出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所充装的灭火剂为液化的二氧化碳气体,使用时,只要压下瓶阀的压把,灭火器内的液态二氧化碳在其自身蒸汽压力作用下,由喷嘴喷出,一与大气接触,迅速气化成二氧化碳气体,从而相对地减少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将火熄灭;卤代烷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是卤代烷,常用的有1211和1301两种,使用时,只要开启密封阀,灭火剂在氮气压力作用下从喷嘴以雾状喷出,并立即气化,对火焰起抑制作用而使火熄灭;干粉灭火器充装的灭火剂是干粉,有碳酸氢纳、磷酸按盐等,使用时,灭火器内的干粉在钢瓶的动力气体作用下,形成粉气流,由喷嘴喷出,覆盖火焰而使火熄灭。各类灭火器的规格和性能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手提式12l1MY4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8B,充装灭火剂量为4公斤,储气压力为 1500000pa,喷射时间≥9秒,喷射距离≥4.5米,喷射滞后时间为≤3秒,喷射剩余率≤8%等。

  为了加强对维修消防产品的管理,公安部颁布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申请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填报《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有关技术条件、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维修手段等进行检查后,填发《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如果发现维修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有权向有关维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维修并进行整改。

  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本款所说的“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用户指定到某个销售单位购买消防产品;所谓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品牌”,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或者某种消防产品。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公安消防机构的良好形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规定,各级消防监督部门不准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或者指定到某销售单位购买消防产品。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名义经营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不得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牟取私利。对那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