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防止因质量问题使电器产品成为造成火灾的根源,如电器产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应自动断电,但因质量问题没有断电,以至起火等。本条所说的质量不包括电器产品的外观以及与安全无关的用途,如电视图像的清晰度、冰箱的制冷等,那些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法所管辖的范围。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电力设计规范》等。

  根据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敷设也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空调器具主要用于加速空气流通,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排除污浊空气、尘埃,交换室内空气等,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做好保护接地;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空调器具要保持干燥,严禁受潮,以免电机绝缘性能降低发生短路;要经常对使用的器具、线路和插座、插头进行检查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和异常声响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照明器具、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电熨斗、电褥子等家用电器都具有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在安装、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发生。为了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重点部门、单位电器的安装、使用、线路的设计、敷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商业部颁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近年来,随着高层居民住宅的大量兴建,住宅建筑电气火灾事故迅速增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上升趋势,造成居民住宅电气火灾的原因,除少数属违章用电外,主要原因是住宅电气设计、安装的电器线路和配电装置,多数已不适应目前居民生活用电量急剧增长的需要,导致配电装置或家用电器过负荷而引发火灾,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此类火灾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规定,各设计单位要提高设计人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防火安全意识,在今后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要按有关规定选用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的允许负荷并留有必要的余量,以避免造成过负荷现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不得选用、安装国家公布淘汰的电气产品,不得在靠近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周围安装易燃有毒的建筑装饰材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规定,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为进一步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机械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加大对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格产品注入建筑市场。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机械工业、轻工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通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建立定期检测和抽查制度,加强对各类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凡不按技术标准生产和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生产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对拒绝改正,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除向社会公布外,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2)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把好电气工程设计质量关。各设计单位在承担工程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各专业特别是电气专业设计人员,要主动征求电器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优先选用和推荐经国家检测合格的电器产品,对所设计文件深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设计负责。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加强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并对设计质量进行动态追踪管理,切实纠正不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现象,严禁无证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3)严格对电气工程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单位对安装使用的电气产品要负责定期维修保养。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在建工程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更换;工程竣工后,电气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确保安全。

  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本条规定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目的是要确保燃气用具的生产、安装和使用的安全可靠性,防止燃气用具因质量问题造成火灾,如燃气管道或容器应当密封却因质量问题漏气以至发生火灾等。为了加强对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燃气消防安全规定,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等。

  根据本条规定,燃气用具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燃气用具的使用分别不同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本地供气单位有关使用的规定,具有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发现漏气应及时送供气单位检修,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减压器;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或残液;钢瓶严禁倒置使用;严禁用火、蒸汽、热水以及其他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钢瓶周围气温不得超过45度;除有气化器外,同室内不准有其他火源等。《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煤气管道必须有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监护,对煤气管道的检漏严禁采用明火;煤气管道不得作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严禁煤气用户在煤气管道设置抽气设备;煤气输配管网应定期抽水、检查抽水设施、更换抽水管;严禁用户私自迁移、改装煤气设施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等。

  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实际,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为了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的设计、敷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是城市人们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在炉灶的安装和管路的敷设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天然气是一种以甲烷为主的低级烃的混合物,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天然气炉灶一般由进户管线、控制阀门、连续导管、灶具、烟筒五部分组成。天然气管线的引火管要架空或在地面上敷设,不得埋入地下,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个人不得乱拉乱接;天然气管线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漏气;天然气连接导管两端必须用金属丝缠紧,严禁使用不耐油的橡胶管线作连接导管;在用户附近的进户线上,要设置相应的油气分离器,并定期排放混在管线内的轻质油和水。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成份复杂的混合气体,其主要成份有丙烷、丁烷、丙烯、丁烯和其他碳氢化合物,无色透明,有臭味,爆炸极限约为2—10%,热值较高,遇有明火会立即爆炸、燃烧。液化石油气炉灶由液化石油气的储存供气设备、灶具和连接导管三部分组成。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在厨房里,钢瓶与灶具要保持1—1.5米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防高温和日光曝晒,不得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人工煤气主要由氢气、一氧化碳和轻质烃类组成,它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后,遇火会爆炸,爆炸下限为5—7%,上限为26—55%。煤气炉灶种类较多,用途广泛,家庭主要用其做饭和取暖。煤气管道进入住宅时应加保护套管,以防管道受到损伤;室内煤气管道应明设,并不宜敷设在地下室和楼梯间内,如必须暗设或通过地下室时,要保持便于安装和检修;室内煤气管道不应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室内,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室内煤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不应穿过卧室、浴室,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在套管中;用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室内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和放置化学危险品或可燃物的地方;煤气炉灶不得在地下室或住人的室内使用;煤气炉灶与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软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米,两端应扎牢,软管老化应及时更新;管线、计量装置及阀门安装后,应经试压漏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输气管道应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采用土堤、地面等形式敷设;埋地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为0.5—0.8m之间,在不能满足要求的覆土厚度或外荷载过大、外部作业可能危及管道之处,均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电力、通信电缆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公称直径的5倍,并应满足清管器或检测仪器能顺利通过的要求;冷弯管和弯头的任何部位不得有裂纹和其他机械损伤,其两端的椭圆度应小于或等2.0%,其他部位的椭圆度不应大于2.5%;弯道上的环向焊缝应进行X射线检查;弯头和弯管不得使用褶皱或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度等。输气管道工程是通过管道输送至用户的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因此,输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处理好与铁路、公路等的相互关系;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吸收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优化设计方案,确定经济合理的输气工艺及最佳的工艺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