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发现火灾具有报警义务、火灾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邻近单位以及消防队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对报警人应当提供便利以及不得谎报火警的规定。

  火灾的危害十分严重,一经发生往往给人民和社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和平年代里,火灾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灾害,因此积极地预防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地组织扑灭火灾是十分重要的。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是及时扑灭火灾的前提,这对于迅速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在总则第五条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将报告火警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本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这里所说的“立即报警”是指立即直接地或者运用最有效、便捷的通信交通工具向消防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种规定是世界各国消防法律规定的通例,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均规定:任何人当其发现火灾或得知火灾消息而他本人又不能将火灾扑灭时,都有义务立即向火灾报警中心或警察机关报警。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将火灾情况及时向消防部门报,我国将119作为报警专用电话号码,在许多消防宣传品和消防用具上还明显标注了火警电话号码或者其他消防标志,这对于公民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具有积极意义。本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这里所说的“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是指为报警人提供报警所需要的通讯、交通或者其他便利时,不得收取费用或者报酬。“不得阻拦报警”是指对报警人的报警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止。由于火灾是一种具有非常严重破坏性的灾害,所以消防队处在随时待命、随时出动的状态,一经接到火警报告,消防队将立即赶赴现场,对公民或者单位的报警,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中明确规定,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或者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对接到的非责任区报警,消防队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出动,同时报调度中心。如果火灾是谎报的,势必造成消防队的错误出动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影响到对其他火灾的及时扑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法律同时规定,“严禁谎报火警”。这里所说的“谎报火警”是指故意以虚构的事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的情况。如行为人为了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或者出于恶作剧取乐,以及为了报复陷害别人,以别人的名义谎报火警等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谎报而是由于某种原因错报火警的,不属于谎报火警。根据本法规定,对谎报火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有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饮食服务业场所,火车站、候机楼、地铁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在上述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众多,所以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在这些场所中一般都设有灭火、救生、疏散人员的设备、设施、通道等。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熟悉和了解这些设施、设备、通道的设置、使用情况。因此法律规定,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疏散群众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该场所在火灾发生时在现场担负工作的人员,包括该场所的领导人,也包括普通的工作服务人员。只要是该场所在场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就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责任,而绝不允许在灾害面前临阵脱逃,自行逃生。“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是指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有组织、有顺序地引导在场群众尽快通过安全出口或者通道脱离险区至安全地带。

  第三款是关于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单位及邻近单位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发生火灾的单位除应当立即报警以外,还必须立即组织本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扑救火灾,不能对发生的火灾坐视等待,应当及时抢救被困人员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本款还规定,“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这是指与发生火灾单位毗邻的单位,在发现火灾后,应当对发生火灾单位进行灭火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援,如提供水源、灭火器材、工具以及人员等。

  第四款是关于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俗话说“水火无情”,消防队早到火场,对挽救遇险人员的生命、挽回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是其职责的基本要求。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应当担负以下任务:(一)“救助遇险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门窗、避难层等和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进行施救;第二,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先设法稳定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置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置;第三,抢救人员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配备可靠的安全设施,编组抢救不得少于二人。(二)“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这是指在抢救人员的同时,也应当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应当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第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第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第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应当指出的是,排除险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彻底扑灭火灾,因此在排除险情的同时,还必须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积极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