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如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厂矿、林区等部门时有火灾发生,且日趋严重,究其原因,除消防法制不健全,城市建设中消防工作规划不合理,甚至没有规划。消防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数量少,性能差等客观原因外,有些地方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抓得不利,没有把消防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督促贯彻消防法规不坚决,整改隐患的措施没有一抓到底,落实到实处,失控漏管现象严重,火灾事故发生后查处不严,这也是火灾事故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消防法,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减少和不使火灾发生,使消防监督机构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本法增加了这一规定。为了避免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滥用权利、乱收费,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和不得收取费用。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款所说的“机关”是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指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企业”是指一切国有、集体、私营或其他企业。这里所说的“监督检查”指两种检查。一种是对一般防火单位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通常多数是采取依法抽查的办法。另一种是对重点防火单位定期依法进行的检查。这里的定期检查是公安消防机关的法定职责。至于规定多长时间检查一次,须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这里的消防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与消防有关的其他法律。消防法规,即指国务院根据消防法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与消防有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依法制定的有关消防的地方性法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是指:是否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火灾进行了有效的预防以及因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现的火灾隐患。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是否依法确定了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是否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组织制定灭火方案,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有火灾隐患,检查出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对于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也可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当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也可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本款所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厂矿、基建工地、交通枢纽;粮棉百货物资集中的仓库;首脑机关;重要的科研单位、历史文物建筑和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易燃建筑密集区;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场所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是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员来负责。法律规定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的规定,是对如何行使其监督检查权在程序上的限制。本款所说的“证件”从目前来看,主要是指各级公安消防监督员所配带的消防监督证以及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证件如警官证等,经公安机关认可的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各级公安消防监督员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专门配备的具有专业知识并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任命的。公安消防监督员从其职务上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员、防火监督检查员、火灾原因调查员等。只要是从事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公安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等。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消防监督员在依法执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只有按照规定出示了相应的证件,才能行使其消防监督检查权。否则就是违法的。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关于不收取费用实践中已经是这样做的,例如公安部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同时,公安部消防局还在1995年第35号令即《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中规定,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不准向这些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等。这次法律又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既有利于防止司法行政的腐败现象,也有利于避免实践中乱收费用。本款所说的“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的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验收,即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这种检查一般采取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消防监督审核和消防验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将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11.建筑灭火器配置;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实践中一般将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其他重要工程项目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对于经审核批准开工的单位,在建筑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验收。对经验收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本款所说的监督检查不仅指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也包括对火灾的预防工作和消防组织的建立等监督检查。

  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即公安消防机构所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无偿地履行其职责,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