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火灾组织指挥扑救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具体权限的规定。

  为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和指挥是非常必要的,这里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含义本书前面已有阐释这里不再赘述。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现场火灾情况应当组成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消防队伍的火场最高指挥机构。火场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火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应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部通常要由火场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作战、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火场情况,确定人员组成。本条规定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是指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搜集掌握火场的情况,确定总体有效的、统一的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统一组织灭火力量,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规定,火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二)组织火场指挥部与高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三)组织人员填写《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记录总指挥员发布的各项决策、战斗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拍摄火灾现场、灭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资等情况;(四)组织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五)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紧急需要,决定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六)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下令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七)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八)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根据本条的规定,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这里的各种水源包括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用水、各单位自备水源、消防蓄水池、各种自然或者专用水塘等水源,在灭火过程中,应当合理用水,减少水源损失;(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可燃物,防止救火触电,减轻灭火压力,应当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以及限制非救火使用的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在灭火过程中,往往需要采取破拆建筑物等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并保证救火车辆、器材以及救援的人员、装备的通行,以及时地完成扑救任务。因此,应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了更有效地、更直接地执行灭火方案,不可避免地需要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如登高喷射等,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所有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以阻截火势蔓延,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烟雾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时机及部位进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为了组织有效力量进行灭火,往往需要调动各有生力量进行灭火,当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时,这些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款是关于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扑灭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和调集有关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这里“特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损失特别巨大。为了灭火的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调集有关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如组织工厂、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人员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救火,调集有关单位的车辆、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灭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