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列行为共有三项。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是“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这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从规定看,能够构成这一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消防要求而擅自开始施工的。其中主要包括:1、根本未进行消防设计或虽进行了消防设计但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就擅自开工的;2、虽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审核,但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其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消防设计进行改进并再次报请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本条所列第(二)项行为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这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时,都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的实体工程进行验收,查验其是否按照经过审核的设计施工,是否能起到消防作用,符合消防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就可能造成火灾,使国家、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条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和虽报经验收,但经验收不合格,未进行改造并再次报请验收就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规定了处罚。

  本条所列第(三)项行为是,“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本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该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构成本项规定的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公众聚集的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行为一般是指这些场所在工程建设竣工后(其中也包括改建、扩建等情况),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开业。其中“擅自使用或者开业”,是指违反规定,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即最终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就使用或者开业的情况。这里的使用与开业是根据不同的场所而言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的其他条文中已经规定了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那么这里为什么还要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再要向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些场所多为公众聚集,对于消防工作来说,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据其营业的内容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另外,这些场所相当一部分不是新建场所,而是其他场所改建而成,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才能知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从而堵塞火灾隐患。这些场所的所有者,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变换其使用功能和经营内容,出于对公众的生命安全的考虑,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换言之,某些场所作为歌舞厅可以,但改为商场是否合适,就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加以确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多年来的教训而作出的。因此在这方面国家的有关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如1995年1月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另外,还有《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等,本法这样规定,正是为使公安消防机构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共有以下几种:其中“责令限期改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规定一定的改正期限,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整改措施,以达到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但是对最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仍然由有关的公安消防机构认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是指有关单位、个人在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仍没有改正或者虽经改正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采取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同时科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也可以不处。至于是否科处罚款,或者科处多少,则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中“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有前款行为”是指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行为之一的情况。“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和罚款。根据本款的规定,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应当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这是因为单位的行为主要是由这些人员决定和具体操作的,对单位的处罚不能替代对这些人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