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是因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与其他建设工程相比,有一些特殊性:一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范围大,一般占用耕地都要几千或几万亩,有一些水电工程淹没达十几万亩,是其他工程所少有的。二是征地相对集中,不象铁路、公路那样涉及的乡镇很多,因此,需要迁移的人口也相对比较集中,一般达几千-几万人,甚至达到十几万人。三是库区的位置较为偏僻,对安置的人口采用农转非和招工安置等途径不具备条件,只能采用农业综合开发,发展农、林、牧、副、渔或建乡镇企业的办法安置移民。四是库区的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较差,人民生活水平低,如果安置不好将会对农民的生活带来长期困难。五是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不足,对移民安置只能采用低标准,待水电、水利工程建成取得效益时,再给予扶持和补助。

  二、国家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采取的主要办法有:一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机构,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二是采用开发性移民,就地后靠和外迁结合的办法,主要通过开发荒地、滩涂和调剂土地,解决移民的生活和生产。三是采取前期补偿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效益后,将提出一部分收益建立库区发展基金,扶持征地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地方政府也对征地移民采取许多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给予各方面补贴等。

  三、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于1991年1月25日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方面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新法规定的原则,国务院将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新法重新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