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释义】 本条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规定。

  一、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出于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人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发的,证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象征。佩带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可以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可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三、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是“神圣”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佩带的,只有依法经过严格培训、严格考核,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人员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资格,授予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上岗。未经依法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论是什么人,不论职位有多高,都不得授予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都无权佩带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不学法、不懂法,也要行使执法权,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为了严格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防止非执法人员冒充执法人员,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人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四、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也是一种鞭策和监督。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要珍惜手中的权力,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教育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只限本人依法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缴销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