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按照规定,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按照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无论是何种情况,建设单位都是向县、市(包括设区的市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批准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申请建设用地,如一些小型项目,按规定可以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也应当有相应的批准建设的文件。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则不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因此,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三、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这是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建设用地的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建设用地所需的文件及资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制定有关规定时,将根据本法的规定对申请建设用地所需的文件及材料作出规定。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按本法的规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土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因此,对依法批准建设用地的,应当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在批准建设用地时要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审查意见。对审批用地中出现的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予以解决,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