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及草原定义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草原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七十五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草原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在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草原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上述主体在我国领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草原法。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1985年的草原法规定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这一规定比较简单。基于我国有计划地推进以退耕还林还草为主的生态建设,这次草原法修改明确草原既包括天然草原,也包括人工草地,这样规定比较科学。全面,符合我国草原建设、保护的实际,特别是将人工草地纳入本法调整的草原范围,有利于草原建设、保护和利用,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生态环境。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规定的人工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主要考虑城镇人工草地大多是美化环境的园林绿地,其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与本法规定的草原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