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质量管理的指导性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生产者、销售者,主要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或销售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同时也包括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产品是生产者制造出来的,生产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源头和主体;销售者是连结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对于把好销售产品的质量关起着重要作用。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保证其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法律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问题,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本条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规定,属于指导性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本法中作出这一指导性的规定是必要的。当前影响我国产品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部分企业质量管理滑坡。一些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也不认真抓质量工作,以致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十分薄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对国家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分析,约有80%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举办了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47名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参加的培训班,从摸底测试的情况看,在47份考卷中,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仅有15份,而不合格的有32份,占68%。大、中型企业情况尚且如此,小企业的情况就更差。加强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已成为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紧迫的任务。为此,国务院于1996年发布了《质量振兴纲要》,1999年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在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必须重点抓好质量管理,要“坚持质量第一,采用先进标准,搞好全员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在这次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中,又专门增加了对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性规定,所有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切实搞好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但对每一个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来说,应当建立健全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需要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确定,法律不作也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从一些质量管理先进的生产企业的经验看,这些企业都有一套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首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明确,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主要责任,以很大的精力抓质量工作。同时,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直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实施。凡是批量生产的产品,都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实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合格的不得采购,不得投入使用。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要支持质检人员把好质量关。无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在质量工作上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对不遵守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问题的,都应予以追究。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那些不断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作出努力的企业,才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取得好的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企图靠降低产品质量方法投机取巧,可能一时得利,但终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其质量违法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