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适用本法具体章节的规定。

  本法第二章是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三章是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那么,作为公司、企业,其会计核算如何适用本法,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既要遵守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又要遵守本法第三章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都要遵守本法。因此,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适用于以上各个单位,当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但考虑到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法专设一章作为第三章,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又作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是针对公司、企业的特点作的专门规定,目的是强化对公司、企业的会计管理。所以,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也要遵守第三章的规定。

  具体来讲,第二章对会计核算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2)规定了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3)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登记、编制和审核的程序及要求作了具体规定。(4)对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的文字、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或有事项的披露以及会计档案等作了规定。第三章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主要规定了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七项会计要素,并对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要严格遵守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