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和政府加强节水管理及单位、个人节水义务的规定。

  一、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是由我国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本条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依法采取行政、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减少用水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我国是世界上人均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人均占有的水资源只有2000多立方米,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4。我国水资源还有两个特殊性,一是由于降雨的时空分布不均,水工程对此的调控能力不足,使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二是水资源区域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我国西北约2/3国土面积上的人口、耕地、国民生产总值与水资源在全国所占的比重严重失衡,均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目前,全国每年缺水近400亿立方米,其中农村、农业缺水约300亿立方米,城市、工业缺水约60亿立方米。农村还有2400多万人饮水困难没有得到解决;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缺水,其中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约有⒈5亿城市人口的日常生活因缺水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人口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增长、发展,水资源的短缺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是客观需要,势在必行,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

  二、原《水法》对节约用水问题已作出一些规定,节水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农业灌溉亩均用水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近600立方米下降到现在的400多立方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由600多立方米下降到现在的约78立方米。但是,我国的用水效率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不合理用水现象还普遍存在,污水处理和回用程度很低,节水管理还比较薄弱。从总体上说,节约用水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仍不相适应。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的法律制度,增加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也是本次《水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除了在总则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条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分别增加了“节约”水资源的内容,还在本条对国家节水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及其方针、政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用水单位、个人的节水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水法》除了在总则中对节水问题作了本条的原则规定外,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和节约使用等有关章节中对节约用水的若干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水工作涉及全社会的各行业、各部门和千家万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各尽其责,才能取得成效。本条明确规定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就是为了提高全民的“水危机”感与节水意识,让节水成为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对一些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节水义务的行为,例如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等,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