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

  水利基础设施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物质基础,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条规定的“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由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所决定,历史上我国都把兴修水利、治理江河作为治国安邦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共修建、加固了26万公里的堤防,修建了8.5万座水库(大中型),初步控制了大江大河常遇洪水;形成了5800亿立方米的年供水能力;灌溉面积从2.4亿亩增加到8.2亿亩;累计治理水土流失80多万平方公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利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1)人口的增加和经济发展,使得洪涝灾害的淹没损失成倍增长,相应地防洪工程的标准、质量就需要提高,防汛任务也更加艰巨。20世纪90年代的10年中有6年发生大水,特别是1998年的严重洪涝灾害牵动了全国工作大局。此后,中央和地方加大了防洪投入,重点堤防的工程状况有了较大改善,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形势有了明显改观。从总体上看,我国江河的防洪工程还没有达到规划标准。 (2)从农业发展上看,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农业中低产田的改造、灌溉方式的转变、园田化建设、更高层次的水土整治等将是今后农村水利的重要任务。从城市发展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城市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任务越来越重。 (3)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水利建设的任务繁重。

  鉴于我国水资源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从法律上保证将水利基础设施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此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是这次《水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