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水、截(蓄)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的规定。

  水是流动的,且可以重复使用和综合利用,引水截(蓄)水、排水都会对上、下游或左右岸带来一定的影响。因引水、截(蓄)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是相邻关系的主要种类之一。它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规范。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与此相一致,《水法》第七章第76条也明确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