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并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单位、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有以下几层意思: (1)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要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包括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规划,并依法经过批准。 (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中的“水资源”包括各种水资源,如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等,本法第24条、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对这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水运资源,本法第26条、第27条对此作了规定。 (3)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中,也要同时依法保护水资源,也就是在保护中开发。

  二、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权利义务对等,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本法的这一规定必将调动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