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释义】 本条是对跨流域调水的规定。

  一、跨流域调水是水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实施跨流域调水,进行流域间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对改变流域与区域间水资源分布不均,缓解重点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对跨流域调水,改变缺水地区和干旱沙漠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均十分重视。由于我国水资源不丰富,时空分布不均以及水资源极不平衡的特点,跨流域调水将是21世纪中国水利的一大特点。因为实施跨流域调水将对调出区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形势带来影响,所以本条保留了原《水法》相关条款的内容,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按照优化配置多种水资源,提高抗御干旱的能力,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目标,跨流域调水主要是指城市供水。因为中国未来水资源供需矛盾主要集中在城市,只有在城市无法依靠本地水资源满足用水需要的前提下才考虑实施跨流域调水。跨流域调水要全面规划、科学论证,统筹考虑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决不能造成调出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调水量不得超过调出河流总量的20%,河流本身开发利用率不得超过40%,否则将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我国将要开工建设的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缺水矛盾和提高城乡抗御干旱能力、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工程。通过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实现江、淮、黄、海四大流域的水资源合理调配,形成南北方和东西部水资源互相补充的格局。南水北调直接供水的主要目标是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并可通过水量调配和优化调度等多种方式,缓解农业和生态环境的缺水状况,确保京津等特大城市的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