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用水计量以及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规定。

  一、用水计量,是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各用水户用水的多少。有了用水计量,还只是促进节约用水的第一步,还必须实行计量水费制度,也就是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才能激励用水户通过节约用水,节约水费支出。这样,用水户用水的多少就和自己的经济利益直接挂起钩,就能够促进节约用水。为了激励各用水户进一步节约用水,还需要制定各行各业和生活用水的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即用水计划,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实行平价收费,超过定额以外的用水量,实行平价基础上累进加价收费,这样就能进一步促进各用水户节约用水,以减少自己的水费开支。

  二、目前,农业灌溉用水是我国最大的用水户,除了极少的地方实行按斗门计量收费外,基本上都是实行按土地亩数计收水费。这种计收水费方法,由于对各用水户没有计量,用水多和少,都按自己耕种的土地数量交纳水费,不和水量多少挂钩,所以水价的高低,对农民用水的多少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农民对节水没有经济动力。工业等用水户,也有不少单位没有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装有计量设施,由于水价较低,没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及没有将水资源作为一项生产要素进行成本核算,浪费水的现象也很严重。水的重复利用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75%-85%的水平。城镇家庭生活用水还有一些地方实行包费制,没有计量收费,也存在着大量的浪费水资源现象。为了改变以上种种浪费水资源的现象,促进节约用水,这次《水法》修订后,在本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