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订《水法》新增加的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是依法执行公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目的是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资源管理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单靠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是不够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为了保障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就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条所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全体公民。拒绝和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