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和检举、控告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一、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守法。守法是法律、法规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守法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方式、内容、程序必须合法。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和授予的审批权限为依据,审批项目用海,既不能脱离海洋功能区划去审批,也不能越权审批,否则,审批文件无效;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以外的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例如,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方式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不仅是海域使用管理法赋予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有利于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护国家的海域资源,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护单位、个人的检举权、控告权及相关的合法权利,要为单位和个人的检举和控告提供便利的方式和条件,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检举和控告,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