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等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奖励是指对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奖赏和鼓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前者如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后者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奖励,对于已作出贡献的人是一种价值上的肯定,对于他人则是一种激励和鞭策,目的是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榜样,引导人们的行为,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和热情,推动海洋事业的发展。

  二、奖励的范围,一是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进行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被奖励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海洋科学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又包括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等。奖励的条件是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