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权属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按照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了贯彻宪法规定的这一原则,海域使用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长期以来,在海域权属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将海域的所有权确定为本地所有或者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海单位在需要使用海域时直接向乡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或者租用;个别乡镇竟然公开拍卖海域或者滩涂;有的村民错误地认为,祖祖辈辈生活在海边,海就是村里的。这些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不仅导致海域使用秩序的混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所有权权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域。这不仅能正本清源,纠正思想上的错误认识,而且将侵占、买卖海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海域的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行为加以禁止,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和有偿使用海域的观念,使国家的所有权权益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二、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单位和个人要使用海域,必须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产生,是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而出现的。这种权利就是对特定的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它与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既有相似的一面,如使用、收益等权能特点,又有不同之处,如并不是全部的用海活动都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