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空间效力,二是对人的效力,三是时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就是法律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是根据其制定的主体的权限确定的。有的在整个地域内有效,有的在该地域内的效力有一定界限。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这体现了主权原则。这里所谓境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全部区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法律对人的效力,就是法律效力所及的人的范围,也就是对哪些人有效,在本法效力所及地域内,不分国籍,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有本法所调整的税收的征收或缴纳行为的,都适用本法。

  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本法的施行日期在第九十四条作了规定,将在对该条内容的解释中作出具体阐述。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要规范的对象,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为和缴纳行为。这样规定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下,税收是由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海关三个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其中,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财政部门负责在有些地区征收和管理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绝大部分税收,主要是工商税收及一些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都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具体有以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按照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不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是属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活动,包括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