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

  一、所谓税控装置,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实施监管,具有税收监控功能和严格的物理、电子保护的计税装置。如电子收款机、电子记程表、税控加油机等。

  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出发,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计算机、电子货币卡、电子计价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财务管理,经营情况也较多地通过电子数据反映。如在一些商业领域使用收银机,出租车行业使用计价器,某些大型娱乐场所使用电子消费卡等,使有形的发票变成无形的数据。原有的税收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对现代化经营管理方式实行监管的需要。为了尽快提升我国税收监控水平,更好地实现税收的源泉控制,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发展的方向。不仅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透明度和公正性,还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税行为,对防止税收中的舞弊行为也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出租车行业、石油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后,也收到了较好效果。有的地方在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后,税收收入增加50%以上。为了使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其基本要求是:

  1.推行使用税控装置是加强税收监控和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电算化管理水平,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行。

  2.为了保障推行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装置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装置实行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

  3.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工作可以选择已经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行业、纳税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先行安装使用。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得强制推行。

  4.税控装置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其营销方式应本着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和专项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确定,并努力做好售后服务。

  5.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涉及面广、难度大,除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6.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