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申报方式的规定。

  一、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其他方式包括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报、报送事项。

  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通过向税务机关邮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资料进行申报的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子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报的方式。

  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集中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对加强税务监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继续实行单一的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尤其在征收期内,经常发生申报排长队,受理连轴转的申报难与受理难的“两难”局面。需要改革税收征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完善申报制度,简化申报手续,提高申报质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义务提供便利。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或者其他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具体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

  4.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上述前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采取哪种方法,邮政部门都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建立新的申报制度,对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申报程序,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以及在税收征管中引进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选择适合自己的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同公安、财政、邮电、银行、工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创造安全、快捷、便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