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释义】 本条是对延期申报的规定。

  一、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本条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延期申报的管理,依法维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二、目前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中,有些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身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纪律松懈、作风拖拉,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基于私利故意拖延造成的。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的。有些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观努力无法改变的,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对这两种情况,在法律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前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后者,应当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获准延期申报的情况是: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上述情况如涉及某一地区、某一方面较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时,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待障碍消除后,再行办理申报。

  三、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除非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外,其他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