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时应当说明欠税情况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随着各种经济行为的不断增加,各种融资业务也不断发展,许多纳税人财产大量地设置了抵押、质押,其中有些还是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用其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这些纳税人既有以融资为目的,也有以偷逃税为目的。既然法律确立了国家税收优先的原则,那么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抵押权人、质权人因不了解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况而增加的风险怎样化解呢?为了保护税源,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欠税的纳税人在进行抵押或质押时向对方说明自己的欠税情况。本条的规定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给欠税人设定了一项法律义务,即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进行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这就是说,一旦纳税人存在着欠税情形而又要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纳税人必须主动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从抵押权人、质权人角度讲,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应当事先了解纳税人的资信情况,考虑风险问题以后,再作是否设置担保的决定,这是对抵押权人、质权人本身最基本的要求。抵押权人、质权人不能强调不了解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客观理由,来规避甚至不承担风险。至于如何了解纳税人的信用情况,则既可以采取自身调查的办法,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情况,还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因此与纳税人应当说明其欠税情况的义务相对应,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而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秩序、税收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则一方面有义务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另一方面也可以应抵押权人、质权人的请求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