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检查义务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这里所讲的“依法”,是指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税务检查,换句话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和程序的税务检查,都有权拒绝接受。例如,本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那么对于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有权拒绝检查。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过程中的要求。税务检查的主要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通常这些情况是通过帐簿、资料及其他实物形态等反映出来的,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影响到税务检查的结果,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身的利益,只有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才能保证税务检查这种行政执法活动有效进行,任何拒绝税务检查和隐瞒情况及资料的行为,都是违反税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

  大多数国家一般也都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作为一项义务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这一义务的行为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了核实纳税申报书,补充纳税申报书内容,确定和征收应缴纳的税款,财政部长或其代表有权检查帐簿、凭证、记录或其他有关的资料,或者传唤纳税人或有关人员提供这些帐簿、凭证、记录或其他资料,并提供证言。英国税收管理法规定,国内税务局有广泛的权力要求纳税人就不论以其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取得的应税利润或收益呈送报表,对所呈报的报表之准确性不满意时,它可要求呈报帐目的抄件或者要求将一定时间里所有帐簿、帐目和文件准备好以供检查。土耳其法律规定,纳税人以及与纳税人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都有义务在税务局需要时提供确实的资料。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捐稽征法也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提供有关课税资料,或通知纳税人到达其办公处所咨询,被调查者不得拒绝。

  总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遵守,否则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