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调查权利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义务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堵塞税收漏洞,制止偷漏抗税行为,必须加强税收检查,大力开展协税护税,为此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赋予了税务机关一项权力,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二是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一项义务,即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如工商行政管理、计划、物价、邮电、交通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与被检查人有来往的第三方当事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工作,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被检查人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在法律中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权利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了核实纳税申报书,补充纳税申报书内容,确定和征收应缴纳的税款,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以传唤保存记录的第三者,要求提供在传唤令中指明的人的经营交易记录(包括帐簿、凭证、或其他资料)。保存记录的第三者是指,银行或其他储蓄机构;消费者报告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提供贷款的人;经纪人、律师或会计师。英国税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检查官可以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银行在通知注明的期限内提交某一年度内通过该银行支付的尚未扣缴所得税的全部存款利息的报表,提供利息收款人的姓名和住址,注明利息的数额。税务专员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任何人从英国证券获得收益的资料。俄罗斯联邦税收基本法规定,银行、信用社和其他企业有义务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的资料。澳大利亚所得税课税法典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从现金交易者、金融机构、律师公司或其他个人那里获得与纳税人纳税情况相关的资料。印度所得税法规定,税务官员可以要求任何人包括银行官员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加以核实的银行帐户和有关事项的报告。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捐稽征法也规定,经财政部核准,税务人员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纳税人与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记录。税务机关向邮政储金机关调查与欠税人有关的邮政划拨帐户记录,应报经财政部核准。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原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虽然这一规定对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打击偷漏抗税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从权力和义务的角度去规范,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检查职责,甚至妨害、阻挠、拒绝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现象,使国家的税收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还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使之更具有刚性和力度,一方面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