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根据本法规定,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其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有关的经营情况,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运输、邮政企业及其场所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查纳税人的存款帐户。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即由税务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允许税务人员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应税货物、商品或者其他财产。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次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方式比较激烈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