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的效力的规定。

  本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程序法,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除本法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的税收实体法,比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等,其中也有不少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但是都不完备。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吸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了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我国税制改革的成果在本法中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本法的施行将对统一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该不同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一律适用本法规定,如滞纳金的比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应当一律依照本法执行,从按日加征千分之二调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