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关人员未按本法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在税务检查一章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帐簿、生产经营场所、相关文件资料、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据此,税务机关可以经合法途径了解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但是要依法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保密,如果违反规定将所知悉的被检查人的秘密泄露给他人,即构成对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本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为了维护被检查人及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税务机关及其派出的税务检查人员以及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和检举人保密,这是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的,依照本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批准、领导有关的税务检查的主管人员及负责经办和查处检举案件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员。有关单位包括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