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本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了“三检合一”,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重复检验、交叉管理的痼疾,提高了通关效率。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商检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其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设立了58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商检机构),其中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个,分支局278个,办事处272个,人员共3万多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认可工作;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