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法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本法规定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自然应当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布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但是,为了保证国家标准编号的统一和连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仍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

  2.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食品中的农药和兽药残留,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药和兽药的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含量与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含量密切相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标准,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作出规定。

  3.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外,生猪、牛、羊等畜禽的屠宰管理还会涉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的制定工作。

  4.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为保证整个国家标准体系的统一协调,其他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包括所有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凡是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都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一致。为此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时,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不同国家标准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