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法律监督是多层次的,以监督主体和是否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有权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间接法律监督,不能对被监督对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部门反映,再由有权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实现监督的目的。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及时性的特点,是一种其他监督方式无法取代的监督形式。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一方面,要通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执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要鼓励、支持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对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这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办法,国家应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团体和公民给予保护。只要能够真正实现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统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定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首先,要注意举报和检举、控告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举报一般用于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该信息一般有待证实,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检举和控告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一般有证据的要求,既要说明检举和控告的事实,也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其次,本条规定在最大程度上鼓励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上的证据。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单纯依靠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不能完全奏效。但是,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但绝难逃过人民群众的眼睛,因此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况下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等。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显然属于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本法规定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信息享有知情权,结合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至于公开的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次,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当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都必须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