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污染防治原则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的规定,水污染防治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将预防放在防治水污染的主要和优先位置,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水污染的发生。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的一系列特点决定的。水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影响程度强、致病危害大、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对水污染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的程度。

  2.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既要对污染采取事先预防措施,也要对产生的污染积极予以治理。本法既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申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预防性法律制度,也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分别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对水污染只有按照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预防手段和治理措施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3.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包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4.为了使“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到实处,本法总结实践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了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其中,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制度都是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水污染防治还应当遵循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的原则

  1.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明确对饮用水水源予以特别保护,是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提出的。当时的情况是,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和水污染由城市向乡村广大区域的蔓延,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强化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已成为事关公众健康和工农业生产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1996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确立了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2002年修改水法时,对这一制度再次在法律中予以肯定并加以完善。水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并专门设立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第五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作了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用水安全。

  2.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20世纪60年代以前,工业“三废”是造成各国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的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工业污染一直都是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这次修订,仍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生活污水已经逐渐成为水污染的另一重要来源。在有的城市,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水,成为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必须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的防治。因此,本法将“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原则,在本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分别以专节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和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农业面源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原则中增加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原则,并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以专节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4.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是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本法的有关规定具体体现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