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发展目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条文注释]

  本条是国家对居民住宅扶持政策的规定。居民住宅,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本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建设实行扶持发展的政策,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规定,国家对居民建设的基本政策是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扶持发展:(1)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3)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4)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5)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参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