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出让金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国有土地资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当归国家所得。因此,本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作为政府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为了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参见]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