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到出让的地块,必须符合当地市、县或者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必须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2)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面积,必须符合城市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超出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4)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建筑,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置以及建筑界线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所确定的出让地块幅数;(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所确定的出让土地总面积。

  [参见]

  《城市规划法》第29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