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法律定义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无使用期限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这种形式的划拨,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土地使用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种形式的划拨,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第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第二,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54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