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价格申报】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参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4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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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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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五条 【价格申报】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参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4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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