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房屋、土地所有权随转】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的规定。
由于房产所有权与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归属一个权利主体,因此,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外,房地产转让、抵押时,其房产所有权和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参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
《担保法》第36条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二条 【房屋、土地所有权随转】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的规定。
由于房产所有权与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归属一个权利主体,因此,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外,房地产转让、抵押时,其房产所有权和该房产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参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
《担保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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