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预售再转让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的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是指商品房的预购人将其已购买的但尚未竣工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的,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参见]

  《民法通则》第91条

  《合同法》第79、84、88条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