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转让合同的规定。所谓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为明确双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一致意见。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体须是房地产所有人;客体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房地产交付给受让方,并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以合法形式转给受让方,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接受房地产并向转让方支付有关费用。
[参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8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23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