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限制】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的规定。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参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