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奖励的规定。

  本条将环境保护奖励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由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赞许和鼓励,对于唤起人们的环境法律意识,激励人们积极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执行和遵守环境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环境保护奖励的形式分为荣誉性奖励、财物性奖励和职位性奖励。荣誉性奖励通常又叫精神鼓励,是指给受奖人某种荣誉,使其在精神上得到鼓励的一种奖励方式,对个人的荣誉性奖励包括表扬、颁发奖状、证书、授予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记大功、通令嘉奖等。对单位的荣誉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通报表扬,通令嘉奖等。财物性奖励指发给一定的奖金、奖品等实物的奖励。职位性奖励指给受奖人晋级和升职的奖励。

  【关联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9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