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势必会影响和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因此,应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关联法规】
《矿产资源法》第20、22、32条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势必会影响和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因此,应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关联法规】
《矿产资源法》第20、2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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