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免税优惠的规定。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我国对某些项目给予照顾的社会经济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某些减税免税优惠。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直接减免的立法方式,对减免税的规定主要侧重于鼓励科学发明、促进科技进步、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较少考虑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本条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各项补贴、津贴。目前这种免税的补贴、津贴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本条规定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我国,一般理解有失业工人救济费、疾病或因公负伤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抚恤金,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团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本条规定的保险赔款,指个人因遭受各种损失而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款。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15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