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通过制度安排,明确构成垄断行为的界限,设立相应的禁止性规范和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实施垄断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持正常的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竞争法,与我国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是:(1)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直接地保护特定竞争者的个人利益。(2)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垄断法》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使消费者整体获益。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