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本法所称的“经营者”和“相关市场”概念的定义性规定。

  “经营者”界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本法上的经营者,是指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关键在于它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不在于它的具体组织形式。

  “相关市场”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竞争关系或者垄断行为所发生的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在反垄断案件中常常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具体而言,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本条所称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因素,分析商品因素,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本条所称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因素,分析地域因素,需要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即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购买到与之相竞争的商品的地域范围;本条所称“一定时期”,指的是相关市场中的时间因素,时间因素的作用体现在它对商品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影响上。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价格法》第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